近期,一段由AI演员对着镜头说出“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的广告,引发公众质疑。此前,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爆火出圈,剧中女主角“方桃子”迅速走红,随即接下某品牌美瞳广告。但很快引起网友疑问:一个没有真实眼睛的虚拟形象,如何试戴美瞳,又怎能拥有“佩戴一天”的真实体验?广告上线不足一周便被下架。
该广告的荒诞之处在于,体验感是专属于生命体的感知,AI没有生理感官,所谓的“舒服”只是文案,而非真实反馈。品牌方既未披露体验数据的来源,也未说明测试由何人完成,消费者对此无从验证。而AI演员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有效”,实质上是借助技术拟人化效果,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从法律层面审视,现行制度在面对AI数字人时暴露出明显空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须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AI演员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代言人。“方桃子”以第一人称虚构使用体验,涉嫌违反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更为关键的是,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医疗器械广告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之所以如此严格,是因为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因人而异,存在风险,不允许以个人体验来误导消费者。而“放心眨眼”“戴一天很舒服”等表述,恰恰是对产品安全性与舒适度的直接保证,明显触碰了法律红线。
AI演员不具备代言资格,但厂家、运营公司和平台方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当前行业细则缺失,一旦出现虚假宣传,多方权责模糊,消费者维权难度极大。“方桃子”事件并非孤例。近年来,虚拟偶像、AI主播快速兴起,部分企业将AI营销异化为规避广告合规约束的工具,追求“永不塌房”和高效产出,却牺牲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对AI演员参与广告不应全盘否定,他们可以通过讲解商品参数、功能来展示性能,而不必强行虚构“亲测”体验。同时,监管应加快完善法规,强化AI生成内容的强制标识,针对医疗器械等涉人身安全的品类出台专项约束;平台须压实审核责任,对刻意隐瞒AI属性、误导消费的内容及时处置;行业应构建人机互补的良性生态,让AI承接标准化信息输出,真人深耕深度体验与情感表达。
“方桃子”的广告虽已下架,但留下的追问远未结束:当AI越来越像人,谁来守护消费者不被“假的真实”所欺骗?无论技术如何演进,商业的基石始终是真实与诚信。AI可以成为广告中的演员,但不能成为绕过法律、虚构体验的代言人。(苗雨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