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正值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公开宣判一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此为陕西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案”。
该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其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1247.11元。
“过去,一些环境违法者存在‘交罚款了事’的侥幸心理。如今,生态环境法典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真正实现‘损有所赔、伤有所偿’,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成本大幅提高。”该案主审法官周玲玲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裁判标准、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绿水青山构筑起牢固的法治屏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朱爱琳表示,此次选择在事发地进行公开宣判,一方面想以最直观的司法示范对潜在生态破坏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另一方面意在以个案裁判让生态法治理念走到群众身边,推动全社会形成“谁破坏、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共识。(记者 黄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