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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孙玉珍遭遇蹊跷事
泾阳法院依法立案主公道
www.sxncb.com   2008-8-20 7:24:21   点击次数:


    8月16日,泾阳县喜玉漂染有限公司法人孙玉珍到本报反映咸阳南山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拆除企业厂房导致大量布匹产品被大雨淋湿损坏的事实。为此,记者在泾阳进行了调查。

    泾阳县喜玉漂染有限公司法人孙玉珍向记者诉说:“早在1996年3月,我承包租赁泾阳县纺织印染厂7间土木建造的旧厂房,10间简易职工宿舍和一块1.77亩空地从事漂染事业。在履行合同期间,纺织印染厂因资金困难借了我17万元。双方协议:以我租赁该厂的厂房场地作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该厂无力偿还。双方协议,将我租赁的厂房场地以物抵债转让于我,使用期限50年,至此双方终结了债权债务关系。此后我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复了原有旧厂房和宿舍,修建了长21米,宽7米的工房,两间面积为17.5平方米的职工灶房、38.5平方米的住宅平房,打了10眼50米的深井。13年来该厂与我无任何争议。我厂生意兴隆,生活平静。2006年12月28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泾民初执字134号]将被执行人——纺织印染厂其余财产以及我个人财产与经贸局协商裁定给咸阳南山商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泾阳县土地局办走了我厂土地使用证。”

    孙玉珍又说:“200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南山公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约50人,冲入我家,带着铁锨、棍棒将我丈夫限制人身自由,然后动用大型装载机、叉车、五轮车等,将我的房屋强行拆除。我厂产品、财务资料及我厂生活所用一切都埋在一片废墟中,价值58万元的布匹产品被大雨淋坏了。我拨通了110,城关派出所出警后却没有制止。我向公安局报警,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于立案。6月19日,南山公司又将该土地产权转给个人。那我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泾阳县经发局宋局长告诉记者:“我刚调来10多天,详细情况不知道。”金副局长说:“县纺织印染厂是局下属企业,因为债务被法院拍卖低债,我们只负责剩余7名职工的安置,向南山公司要了13.7万费用。孙玉珍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不归经发局管辖,那是法院的事情。”

    泾阳县法院刘志辉副院长告诉记者:“执行裁决书是我们法院的权利,南山公司有些操之过急。”刘志辉副院长又说:“我们正积极与孙玉珍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并向南山公司给孙玉珍协调了20万元作为补偿,如果不行还可以再协商。关于南山公司利用法院裁决书拆除孙玉珍企业厂房造成新的损失,法院多次动员孙玉珍起诉南山公司,法院将安排高水平的法官从速立案审理,尽最大努力将孙玉珍的损失降到最低。”

    咸阳中院领导非常重视此案。泾阳县法院院长刘雁说:“受害人孙玉珍多次给我打电话反映南山公司损坏她企业财产的事情,我亲自接待孙玉珍,建议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目前,孙玉珍已递交了诉状。根据孙玉珍当前的困境,诉讼费已特批缓缴。对此案法院会尽快审理,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截至记者发稿时,泾阳县法院已安排民一庭庭长来掌泉对孙玉珍的企业受损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并报道。

    本报记者 竹 子  陈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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