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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计生局暂扣医疗设备半年无果
www.sxncb.com   2008-1-9 7:25:53   点击次数:

    本报记者 刘 成 张忠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且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然而,淳化县计划生育局在一起专项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粗暴执法,暂扣村卫生室B超机不给出示规范法律文书,而且时隔半年也没有处理结果。接到反映后,记者于1月7日来到该县进行采访。
    在润镇五爱村卫生室,记者看到这是一家承担村民“预防、保健”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非盈利性”医疗执业服务机构。大清早,村卫生室拥满了来看病的村民,女医生韦宜忙前忙后。
    韦宜的父亲韦建工、母亲刘玉莲告诉记者,2007年6月13日中午,县计生局长一行15人来到卫生室,对女儿第一句话就说:“有人举报你用B超做胎儿性别检查,我们要搜查B超!”韦宜质问:“你们说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那请提供人证、物证和事实依据。”一位副局长说:“你们再不配合,我们就采取行动了!”话刚落,一伙人就冲进家强行搜查每个房间,最后搜走了B超机。刘玉莲说:“B超机是我们全家卖苹果和凑钱6万多元于2001年给娃买的,不明不白给搜走了,我们让计生局出具没收证明,人家拒不出具。至今没给任何手续和说法。”
    韦宜说:“前几年我在镇计生服务机构干过,到村卫生室后,镇计生服务站为了便利群众,就默许她为村民用B超查环、上环、引流,虽然没有委托书,但给我提供有查环、上环证明单。2007年6月13日,县计生局来查扣B超机那天,因为情况紧急,我为一名先兆严重出血的孕妇做了引流,胚胎才40天,这可以调查当事人。为啥计生局认定我这是非法鉴定性别呢?鉴定性别要胎儿6个月以上B超才能查出,他们这样做有啥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爱村计生专干兼11组的陈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13日,镇计生专干打电话让他到村卫生室韦宜那儿去一下。去后才知县计生、公安、镇上等一行人查扣了韦宜的B超机,查扣的原因他也不知道,走时人家也没说啥,只是韦宜她爸说:“你们拿我东西,得给出个手续。”计生局的人回答说出啥手续,没手续!临走时,发现唐局长从卫生室拿走了一只塑料桶,上车前把桶扔了,把里面的塑料袋装进了后备厢。
    记者到该县计生局采访,赵副局长说,查扣韦宜B超机半年未处理的原因是:该局为打击“两非”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他们单独无权处理。至于执法过程:当场出具了封存单,并经当事人签了字;B超机现扣押在计生局。查扣原因是:当事人没有从事使用B超的执业资格,也没有备案,定性为违规使用B超;并查明韦宜做了3例人流。那次行动全县共查封暂扣了3家个体诊所的B超。当记者指出,韦宜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是“集体”性质“非营利性”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时,赵副局长说他们还不知道具体情况。1月8日早晨,记者在该县计生局信息股看到查扣的3台B超机,发现箱子上贴的封条是一张用处方笺背面填写的封存单,上面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韦宜的签字。随后,记者打电话询问韦宜,她说封存单没有给她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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