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造荒沟,卖掉临街房屋,筹措了数万元筑坝。几年后,淤起40多亩耕地,才种了一年,村民与其发生纠纷,镇政府以红头文件下发处理决定,将土地收回,分包给村民耕种。街面房没了,地没了,还欠下了债,这是志丹县杏河镇杨渠村村民李占奎遇到的烦心事。
卖掉街房筑坝造田
李占奎是当地能人,当村干部时,因不小心被雷管炸掉了左手三根指头,成了残疾人。用他的话说,今年59岁的他没有没干过的事。起初,因开砖厂赔了十几万元。回到村里后,发现村上七十年代修的一个水库闲着,他向村干部提出承包,将其改造成耕地。1999年,以4万元的价格承包了15年。因为原来是水库,虽然没有水了,但还是不能耕种,加上后山上的水冲淹,种地根本没有保证。通过观察,李占奎决定筑一道坝,同时在地两边修排水渠,这样既能解决老水库占用的耕种,又能在山里造地。可是,筑坝需要七八万,自己还背着十几万元债,钱从何来?背水一战的李占奎毅然将临街的房屋做价七万元卖掉。连续两年,由于山水横发,基本没有收成,村上在2000年11月30日才和他签定了承包合同。
多年来,李占奎一直耕种着老水库改造的80多亩地。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筑起坝后,又淤起了40多亩土地,这让他喜出望外。可是,刚种了一年,有了收入,村民就眼红,想分这块地。加之县土地局在后面又修了两道坝,40多亩地的耕种有了保证,村民便与李占奎争夺这块地的耕种权。
镇政府红头文件出决定
杏河镇政府对这起土地纠纷成立了调查组,由主管土地的副镇长尚捷等6人组成。根据调查报告,随后印发了杏政发(2007)64号文件,对这起纠纷做出处理决定:终止李占奎对这块地的耕种权。有了政府的文件,现在这块地已分包到各户,李占奎种的香紫籽也被村民返种了,投资的8000余元化为泡影。
5月12日,记者见到了尚副镇长。他说,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问题,也得到县上有关人士认可。镇政府处理决定文件中写到“按照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依据,对杨渠坝地承包人抢种二坝土地,杨渠村民小组索要二坝产权等,做出如下决定”的内容,记者要其拿出政策和法律依据时,尚副镇长说:“政府文件不是法院判决书,没有必要写那么详细,当时参加调查的还有镇土地所的人,我们是根据事实和规定处理的。”当记者拿出有关法律规定时,尚副镇长说:“拿这个是想推翻政府的处理决定吗?李占奎有意见可以按程序向上反映。他直接到市上反映,程序不对,我们还要处理。”
有关人员认为镇政府做法欠妥
5月13日,记者采访了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原稽查科的郑重科长。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照杏河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分析,认为有不妥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这块地虽然没有在承包合同的范围之内,但是,地是李占奎造的,村上可以完善合同,优先造地人承包。造地人的行为要鼓励支持、保护,而不是打击。
律师说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延安148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第二、三款规定: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树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据了解,5月15日李占奎已向志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递交了行政复议早请,要求撤消镇政府的处理决定。
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对治理水土流失有明确的要求,李占奎流血、流汗、还要伤心的日子何日结束?我们共同期盼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