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 河)勉县老道寺镇张家湾村党支部书记刘贵德、村主任刘新安,因受贿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一年零六个月。
刘贵德、刘新安在2006年3月至12月任职期间,利用通村公路工程发包之机,先后3次收受工程承包人赵某、黄某、张某的好处费,其中刘贵德收受人民币21000元,刘新安收受人民币19000元。事发后,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刑诉(2007)89号和勉检刑诉C200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德、刘新安犯受贿罪,并于2007年10月22日、11月7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法庭上,两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两被告身为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实施通村公路工程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承包人贿赂款,为承包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所犯罪名成立。勉县人民法院以(2007)勉刑初字第100号和96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一年零六个月。
鉴于刘贵德、刘新安在任职期间所犯严重错误已触犯国家刑律,勉县老道寺镇党委3月4日研究决定,分别撤销了刘贵德、刘新安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职务,同时建议张家湾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讨论并决定刘新安村主任职务罢免问题。最近,勉县纪委又做出给予刘贵德、刘新安开除党籍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