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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奇了(图)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污染情况再调查
www.sxncb.com   2008-7-7 7:24:55   点击次数:


    6月13日,本报“三秦聚焦”栏目以‘奇了怪了’为题,报道了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山上、川道环保与污染两重天的现象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任何企业,绝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发展。

    6月23日,记者对治污情况进行了回访,出人意料的是,志丹县环保局长李宏有竟然恼羞成怒:“你以为你们是检查我们工作的,记者我见得多了。”
 
    采油厂 我们的环保工作是好的

    6月17日,记者向西区采油厂安全环保科科长电话告知污染情况,安环科长说:“县环保局和我们正在调查,但有的地方找不到,报上刊登的那个十多米长的油池找不见,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油池,可能是钻井时用过的泥浆池。”为尽快找到地方,对污染进行整改处理,记者当天下午赶到了西区采油厂。

    记者和西区采油厂安环科一起上山找污染源,到达油池现场,在活生生的事实面前,科长说:“可能是试井抽出来的油。”记者途径87井,污染依旧。井厂内外的场地都是原油污染,如果下雨就会造成二次污染,直接流入小河中,污染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环科科长说:“就是有些看不过眼,马上处理。”随后,他电话联系了有关人员。

    采油厂主管生产、环保的郝副厂长说:“靖边采油厂大口径管道排污,我们去开了现场会,你们怎不把那报道报道。我们采油厂在油田股份公司的二十几个采油厂,我敢说我们的环保工作是好的。不信?你到其它采油厂去看看。”

    志丹县旦八镇老庄沟村姓樊的村民说:“去年10月,他的地被西区采油厂5388井场的污水冲刷,现在还留有一条水渠,至今得不到赔偿。”

    环保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保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保局 因污染处罚采油厂30万

    记者在采油厂见到了检查工作的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大队长说:“我们正在调查西区采油厂的污染情况,你们的报道属实。我们汇报局领导后,再作处理。”

    6月23日,记者电话联系了该队长。他说:“西区采油厂处罚3个井场,每个井场10万元,共30万元,并发了整改通知书。”

    为了避免报道出现误差,记者要求看一下整改通知和处罚结果。大队长说要看必须通过环保局。

    记者电话联系了环保局长李宏有,并说明情况。不知何故,李局长在电话中怒气冲天。记者再三解释,李局长怒气不消。对志丹县环保局的采访只能到此结束。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十八条:现场监督检查笔录等材料应当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尽量减少重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负担。记者要看一下相关文书,李局长为何如此生气,令人费解!

    局外人 用电话向记者下命令警告

    6月21日,记者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问记者是不是和西区采油厂有什么事情,记者说没有什么事情,就是13日给采油厂发了个稿子。没想到,对方竟用命令和警告的口气说:“采油厂是我的朋友,你再不要瞎闹。再闹下去没有好处,话给你说到了。”

    真实的采访,反映客观事实,是一个记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做人良心,怎么就是瞎闹?难道瞒天过海,不讲真话就是好记者吗?

    西区采油厂是年产百万吨原油大型企业,是没有力量治污还是不重视环保?难道油老大就应该污染环境吗?难道油老大就应该无视环保法吗?

    本报记者 韩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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