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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民工生命负责
——安塞一6人小修理厂,3起事故,4条人命调查
www.sxncb.com   2008-1-7 7:18:19   点击次数:


 

    本报记者 韩乐平
    2007年12月12日晚11时许,安塞县真武洞镇白坪村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生爆炸,两名不到20岁的焊工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在距城区不足1公里的杨军汽车修理厂,当时,19岁的郭某和17岁的呼佳佳正在给油罐车焊罐。
    呼佳佳丧生后,他的母亲付明芳悲痛欲绝,卧床不起。她说:“孩子死了以后才知道这个厂子之前就发生过事故,死过人。如果当时知道的话,说什么也不让孩子去。”
    付明芳说的“之前的事故”发生在2007年1月26日。那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个只有6名工人的修理厂,一年内就夺走了3条人命,太恐怖了。据了解,该厂以前在徐家沟时,也曾因安全事故死过1人。安塞县消防中队崔参谋说人是火烧死的。对于事故频发的厂子,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安监部门:证照不是我们发的

    2007年12月24日,安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局长接受采访时说:“修理厂搬到白坪后发生了两起爆炸事故,共死亡3人。2007年1月26日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1人。而2007年12月12日的事故,14日已经上报到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公安局牵头调查此事。”
    从该局安监[2007]2号文件记载中,记者了解到,2007年1月26日的爆炸事故发生在晚1时许。事故原因是“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混乱,没有经过安全培训考试,无证上岗。”杨军汽车修理厂被处罚了2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杨军个人被罚款1000元。
    2007年12月28日,安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赵春明副局长说:“证照不是我们发的,我们无权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县政府让公安局取缔过修理厂,为什么没有被取缔就不得而知。”记者问杨军汽车修理厂停业整顿1个月后,是否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厂长和工作人员有没有上岗资质,安监部门有没有检查验收的相关记录?赵局长说:“厂长有焊工资质,调查记录也有,但不能给你们看。”

    主管部门:没有年检,属作废证件

    这样的一个汽车修理厂是没有相关证照,还是涉嫌前置审批?记者带着疑问走进安塞县交管站,办公室的同志说:“杨军汽车修理厂从徐家沟搬到白坪经营,应该来变更登记,我们到新厂检查验收合格后才会发放新的许可证。何况在徐家沟已有事故发生,我们不可能给他年检。没有年检,属作废证件。充罐、打罐、焊罐是超范围经营。”
    记者在此看到了一份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2005年1月1日。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气系统维修。地址:徐家沟。交管站还给记者提供了两张证照复印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4年6月28日至2008年6月28日。经营范围:汽车修理、充罐、打罐、洗车、修理。地址:徐家沟。税务登记证为陕国税字612624751119005号,地址:徐家沟,范围经营:汽车修理、打罐。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工商局营业执照的发照日期为什么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日期还早呢?杨军汽车修理厂证照地址是徐家沟,为什么近两次事故却发生在白坪呢?
    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科长说:“打油罐要有资质,没有资质坚决不行。打水罐就可能不要资质。不要资质,不涉及前置和后置审批的可以增加经营范围。具体情况你们到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了解一下,那里是打罐专业厂家。”

    打罐要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2007年12月27 日,记者来到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王继军厂长说:“打罐要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在2002年全市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公交[2002]3号文件第6条:由延安市交通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对全市无资质非法打罐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资质企业、个人,从事打制罐体活动;对倒买倒卖罐体、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要从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王厂长还说:“近年来有好多油罐车在个体户的厂子去打罐,因为质量问题,又因个体修理厂在焊罐时、不经过规范的焊前检测,此类事故时有发生。希望能通过舆论监督,政府重视,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珍爱民工生命。”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杨军汽车修理厂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了呢?3种证件的地址都是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此厂在徐家沟发生过一起事故,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不可能说根本就不知情。那么,它是否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呢?是否应当撤销原批准呢?此厂搬在白坪经营后,2007年1月26日,又因焊罐发生爆炸,致人死亡,县安监局进行了罚款和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这么一个小小的6人修理厂,1年内就发生了两起致人死亡事故。如果2007年1月26日的爆炸事故能唤醒相关部门的重视,停业整动后,将问题落实,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规范管理,也许可避免这两个年轻的生命离开这美好的世界。

    相关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编后语

    珍爱生命

    编完《谁为民工生命负责》这篇来自陕北的调查,心潮难平,4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无辜的剥夺了,痛哉!哀哉!
    据记者陈述,在历时8天的调查中,4次到安塞县安监部门,都没有得到对事故的满意回答。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审查不慎,管理疏忽,是造成事故频发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在于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工生命的淡漠和轻视。制约该厂工作的任何一个部门,如若能在一个环节上严格按制度办事,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扼杀在襁褓中,特别是安监部门。
    珍爱生命,从心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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