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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信用联社向基层信用社分摊47万赔偿金
本报记者 王军 夏冰
www.sxncb.com   2007-7-27 7:55:07   点击次数:


    10年前一起交通事故把泾阳县信用联社卷入延绵不断的巨额赔款之中。希望息事宁人的信用联社领导,却挪用广大股民的血汗钱垫付赔偿款,将这无法入帐的钱,欲分摊给下属基层单位。
    1996年10月20日,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机吕博驾驶该单位的小汽车,从泾阳县太平镇送人返回,行至泾干路中段县征稽所门前,因车灯发生故障,左拐准备修车时,和迎面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泾阳县公安局干部任志俊相撞,致任志俊脑挫伤。
    这起事故经泾阳县交警大队查处,认定司机吕博对此事故负全责。任志俊住院治疗近一年时间,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摩托修理费、误工费等约83631元。经咸阳市公安局鉴定,任志俊属伤残5级。因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任志俊于1999年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4月,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泾阳县信用联社赔偿任志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57285.64元。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又提起上诉。
    当年9月2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为信用联社赔偿任志俊共157570.64元。此判决款项2001年2月执行完毕。
    虽然法院有了最终判决,巨额赔偿金也兑付,但任志俊的病情不但未好转,反而恶化。任志俊出院后,长期靠服用药物维持,因脑手术未做,脑积水又引发癫痫,心脏早搏和脑智能障碍等后遗症。为治疗后遗症,根据医嘱长期服用抗癫痫类药物,导致任志俊药物性肝损害,并最终发展为肝癌。2005年6月,任志俊住院进行了肝移植手术。大量的医疗费用又引发了任志俊对信用社的民事赔偿诉讼,这次的赔偿要求近百万元。
    信用社认为,法院既然判赔了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且已执行到位,说明此起交通事故的双方赔偿纠纷彻底完结。现在,对方在随后的服药治疗期间又引发其他疾病,就演变成了医疗纠纷,诉讼对象应是就治的医院而非县信用联社。审理期间,法院因任志俊的两份时间不同、诉求额不同的诉状违犯程序,采用未立案的诉状进行审理。
    2006年2月24日,泾阳县法院判决县信用社赔偿任志俊432279.94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继续上诉。上诉期间任志俊已死亡,其家属参加诉讼。2006年7月25日,咸阳市中院终审判决,泾阳县信用联社赔偿对方各种费用470349、92元。又一笔近50万元的巨额赔款,已经让官司缠得有些胆怯的泾阳县信用联社领导既无奈又委屈。
    2007年7月4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泾阳县联社理事长李世英。李理事长说,这是一个老案子,出事车辆是基层单位挂县联社牌子的车。这几年,死者家属多次来县联社闹事,甚至连法院和他们的律师都找了、闹了。李世英告诉记者,近50万元的赔偿,去年12月份已经全部付给了受害者,是用县联社其它资金垫付的。账务暂时还挂着,准备列入今年的成本,然后分摊给基层信用社。
    就在记者采访结束时,又得到一个信息,任志俊的亲属又将泾阳县信用社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面对没完没了的巨额赔偿,泾阳县信用联社的职工说,死者原是县公安局领导,家属又爱闹,联社领导能躲就躲,能了就了,不知责任心跑到哪里去了?如此巨大的赔偿额,又没完没了,这可是广大股民的血汗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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