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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民法院违规收取案件保证金
本报记者 李峰彦 王军
www.sxncb.com   2007-8-1 7:36:28   点击次数:


    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但岐山县人民法院无视高院的规定,依然收取案件“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中有正规票据,也有打白条子的现象,有的竟长达7年并拒绝退还。
    6月29日,记者见到投诉人杨亚丽和她的丈夫。得知2000年,岐山县石油公司的杨亚丽因涉嫌贪污走上了法庭。经审理,岐山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00)岐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没收非法所得5700元,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但岐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在下发判决书前,要求收取5000元保证金才肯结案。杨亚丽告诉记者:“想着一场灾难即将过去,既然是法院要求的保证金,交就交吧,反正是保证金早晚要退的!没想到,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竟然出尔反尔,我们的钱一去不复返,我整整要了7年也未能要回那5000元。”
    杨亚丽在案发时已被石油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现靠在西安打工维持生计。她告诉记者:“我怎么也想不通,在案件的审理中,我没有批捕、取保侯审、保外就医或判缓刑,为什么要收取保证金,收了不退,他们拿去干什么用了?”提起这件事,杨亚丽的丈夫于安林也满腔怒火:“5000元是我们私有财产,合法劳动收入,他们凭什么不退还,他们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岐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一名姓于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称院领都在开会脱不了身。记者希望他能找一位有关领导,只需要把收取保证金的事解释清楚即可。于同志竟说:“到我们县法院来采访,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示,我们才肯接待。”记者希望他能出示文字性的材料和相关省高院的有关规定,他却说没有。
    7月5日下午,记者终于见到了该法院的王明怀副院长。他说:“接受社会各界包括媒体的监督是应该的。但就收取保证金一事,那都是有历史原因的,比如贪污一案,为了能够保证从轻处理,保取当事人的公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法院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应该的。”记者问:“那是不是违犯了国家高院的有关规定?”王副院长说:“当时的情况是全国都在收取保证金,大环境就如此。”记者问:“那你们考虑过什么时候退还的问题没有?”王副院长沉默了一会后说:“当时的钱都交到了国家财政或用于法院建设,至于退与否,我不能回答你。”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正在外地开会的李金明院长。李院长说:“收取保证金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退还就是纵容了犯罪分子,肯定要慎重考虑。”对于记者问到的收取是否合理,是否违犯国家规定,李院长没有明确答复。
    据了解,岐山县人民法院曾在多起案件审理中收取案件保证金,金额在2000~5000元不等。记者看到一投诉人手里,法院收取的“案件保证金”竟然打的是白条;记者还看到在2003年法院给另一投诉人的3000元条子上,落款依然是“案件保证金”。据省高院一位负责人讲,收取保证金一事早被明令杜绝,一切收取保证金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将被视为贪污,如果是集体行为将被定性为渎职。
    岐山法院一位法官透露,有时候不交保证金,法院就不让发判决书,而交了这笔费用之后,案件马上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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