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不久前在查办当地合作银行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发现该案背后隐藏着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通过这一链条,天津高院、一中院的多名法官利用主审企业破产案件的机会,与清算所、拍卖行“默契配合”,大肆受贿。
银行主管扯出法官受贿案
天津多名法官落马,事件的缘由可上溯至盘锦市合作银行两高管挪用公款到天津“炒地皮”的事件。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主任、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志君在多起企业破产案中,有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多名法官行贿拉关系的情况。天津中院法官受贿“窝案”由此浮出水面。
法院查明,孙伟民在任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审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海伦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铝品厂破产案的职务便利,接受姜志君及其妻弟的请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对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孙伟民先后6次收受贿赂款91万元。盘锦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孙伟民有期徒刑10年。
与姜志君“配合默契”的还不止孙伟民一人。在辽宁省盘锦市接受公诉审判的天津法官,还包括原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原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原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田长友。他们均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且均服从一审判决。此外,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也涉案,收受贿赂,被判刑6年。
姜志君下足功夫
在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中,“利益输送”成为一个个破产案审结必备的“润滑剂”。
对于法官在破产案“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姜志君曾供述:“在代理破产案时,为了既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能保证我们清算所的利益,就需要跟法官有很好的沟通,求得法官支持。”他说,名下的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这4个破产案件的拍卖,收取拍卖佣金,虽然拍卖行的确定是由清算组负责,由清算组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如果作为主审法官干预或否决,就不会得到拍卖权。
为“垄断”企业破产拍卖丰厚的利益,姜志君在“关键人”身上下足工夫、“用心良苦”。在“忏悔书”中孙伟民披露:“姜志君6次给我送钱,记忆最深刻的要算他出了20万给我买车的那次。我以前开的车一直是跟别人借的,很不方便。2006年年初的时候,我想买辆新车,就让姜志君陪我到4S店去看车。后来我看上了一款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车款那天,我就到了姜志君单位楼下,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我来取买车的钱。过了一会,姜志君下楼,打开我的车门,交给我一个袋子,我看了一下是20万元。然后我就去东风雪铁龙的4S店,交款提车,车价是19.98万元。”
破产拍卖领域成众法官“滑铁卢”
几年前多名法官落马的深圳市中级法院,当时是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南有深圳,北有天津”,天津高院在这方面也是试点。而天津也有多名法官步深圳落马法官后尘集体“沦陷”,发人深思。
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为“腐败黑洞”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孙伟民收受姜志君的巨额贿赂一事上,姜志君身兼清算组、拍卖行等多种身份于一身,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巨大方便。
根据中国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清算组主要成员由法院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原本应当是独立、自主、对破产财团负责的清算组,角色错位,片面听命于法院,甚至为自身利益沦为不法法官忠实的附庸或牟利工具。
法律界人士呼吁,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 (范春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