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本的农业保险被认为是世界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日本在1929年出台《牲畜保险法》以后的近20年时间里,政府没有具体的支持行动,农业保险一直没有发展起来。直到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政府对若干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两业实行强制保险,并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才在日本启动并发展起来。日本农业保险包括以每年产量损失为对象的产量保险和以资产为对象的资产保险。每种承保方式在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灾后的保险赔偿金方面各异。日本政府承担水稻和陆稻保险费的50%,而对麦类承担的保险费按照“超过累进”的方式承担(全国平均54%),即保险费率越高国库补贴就越多。日本农业保险通过保险合作社、农业保险组合联合会、政府三级组织进行风险分散。这些机构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了有机的保险组织体系。 美国: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是由参议院提议后,经过14年的论证于1938年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里确定的。美国的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产量保险和农作物收入保险。政府对投保的农场主给予相当于保费50%—80%的补贴,使农场主只需支付很少的保费就能参加农业保险。农场主自愿投保,但由于气候变化等因素而导致产量下降或价格变动,造成农业生产者收入减少时,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进行赔偿。 (洪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