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陕西新闻  |  国内新闻  |  国际新闻  |  区县时空  |  新闻超市  |  视野博览  |  新闻调查
  法治在线  |  三秦聚焦  |  传媒广场  | 走进新农村 |  创业天地  |  娱乐星空  |  人生百味  |  图片新闻

◆主政宝鸡十年涉数起大...
◆西安惟一廉租房盖好6...
◆陕西交警总队:无紧急...

 
位置导航: 网站首页>>区县时空>>综合新闻
农村五保人员将全由财政供养
www.sxncb.com   2006-11-23 6:22:37   点击次数:

    本报讯(记者  卓九成  杨月清 实习生 于雅君) 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12月1日起,全省102558名农村五保人员将全部由财政供养,每人每年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1400元(包括实物),其中货币不得少于1200元。这是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重要举措。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将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上一篇:千阳县对第一期公选村官进行全面审计
 下一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