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西安市委宣传部和市教育局联合召开通气会,解答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相关政策和问题。
市教育局负责人谈到,根据国务院部署,省政府近日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有别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次着重解决免除学杂费问题,并不是取消城市义务教育的一切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其他问题,将通过试点改革,逐步予以解决。
重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具备“四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地的纳税证明,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流出就学的证明),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我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具有当地农业户籍的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
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西安市按照省文件精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执行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可以收取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
统筹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所需资金,国家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免除学杂费资金。中、省财政对各市按照省定“一费制”杂费标准(即:小学240元/生·年,初中300元/生·年)安排奖补资金,对其余部分,西安市决定,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2∶1的比例分担;西安市“一费制”杂费高于省标准的20元/生·年的部分,按照6∶4的比例分担。
在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加固和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加强农村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等。(记者 呼延思正 实习生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