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 松 报道)两名中学生在校期间外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旬阳法院以学校管理存在漏洞为由,判处旬阳县庙坪中学向两名学生家长赔偿损失11万余元。 去年7月29日下午,旬阳县庙坪中学初中二年级住校学生王某、吴某吃过晚饭后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两名学生家长向旬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在庭审中,校方认为两名学生私自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行为已超出学校职责管理范围,且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委托教育关系,不是法定监护关系。事发前,学校已制定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状,严禁学生下河游泳。发生该溺水事件,其过错完全在学生本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吴两人系住校学生,溺水身亡发生在学校规定的晚餐时间内,在此期间,其教育管理责任仍在学校。因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王、吴两人作为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到河里游泳的危险性,发生该事故其本人亦有过错,应当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 1月11日,旬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旬阳县庙坪中学分别向两死者的家长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各32195.40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2.4万元。宣判后,校方表示愿意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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