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姚树林)身为检察院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落了个身陷囹圄。近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对涉嫌诈骗的原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强永红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9月份,强永红在和宜川县工商局干部袁某一块闲聊时,袁说他想调整工作,没人帮忙。强永红忙说:“我在延安市委有人,能给你调动工作。”袁某即信以为真,委托强永红为其办事。强永红随即产生了骗取袁某钱财的念头。为了让袁某相信他市上有人能给办事,强永红故意在自己的手机中输入市委某领导人的名字,在给别人打电话时让袁某看手机上的名字,并且在市上复印了几张“县处级干部考察任用表”,拿回来让袁某填写。强永红以上延安给袁办事的名义,先后10多次从袁某处骗取13.02万元的钱物。他用骗得的钱购买了一辆价值5.48万元的“吉利美日”轿车。今年6月8日事情败露后,强永红给袁某打了一张13.02万元的欠条。破案后强永红已将1.79万元现金和价值5.48万元的吉利轿车以及飞利浦手机折还给袁某。 强永红为了给袁某还钱,今年6月21日,他给宜川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陈某打电话,说有重要事情要见陈。二人见面后,强永红对陈某说:“市检查院有举报你的材料哩”,并问陈“你想不想把事情摆平?”陈说:“想摆平!”强永红即向陈某提出要3万元了结这件事。陈某当天中午交给强永红3万元现金。强永红给陈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下午强永红给陈某打电话说:“你案子的事已经摆平了。”并于当晚将从陈某处骗得的3万元中的2.4万元还给了袁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永红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利用其身份以虚构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告在归案后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已退缴了大部分赃款,所以,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