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金老汉向乡友高老汉借了1.4万元。今年5月,急需用钱的高老汉要求金老汉返还借款,金老汉因资金短缺只还了其中1万元。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金老汉又给高老汉写了一张欠条:金某借高某人民币1.4万元,今还欠款4000元。后来,高老汉讨债吃了几次闭门羹后,一纸状子将金老汉告到法院,诉称金老汉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返还。 接到起诉状后,金老汉感到疑惑不解。自己明明只欠4000元,高老汉为何要求他返还1万元呢!金老汉便去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欠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4000元”即可以解释为“今还(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今还(尚)欠款4000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从此案来看,金老汉应作为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解释为归还。那么,金老汉理应返还高老汉1万元。 金老汉果真输了官司。目前,他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返还高老汉1万元。 编后:这是一起因欠条内容有歧义而引发的官司。由于一时的疏忽,被告金老汉也体会到了“一字万金”的含义。 (樊振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