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梁真鹏 魏华科)近日,岚皋县法院宣判一起高中学生蓄意报复伤人案件,被告人小军、小平、小伟(均为化名)3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2年、1年有期徒刑(缓刑)。 小军、小平、小伟以及小沣(在逃)系本县高中一年级学生,平时关系要好。2005年3月上旬,小沣、小军被同年级学生余某欺辱,二人对余某怀恨在心。同月25日晚,小沣又与余某的好友严某发生口角。当晚,小沣、小军、小伟、朱某4人担心与严某发生口角之事将遭到余某的报复,遂提出不如先下手殴打余某,得到小伟、朱某的赞成后4人共同商议:决定放弃学业,并定于3月27日(星期天)晚,用钢管把余某殴打教训一顿后,外出务工。 此后,4人各自筹措了外出路费,并找到了4根钢管作为打人的凶器。3月27日晚8时许,4人得知余某在县城岚河一路某火锅店吃饭后,携带钢管在岚河一路交通局家属院门口设伏,以请余某到水电招待所吃饭为名,欲将余某骗出殴打,但被余某拒绝,于是4人只好放弃殴打余某的念头。但小沣、小军觉得就此走掉又不甘心,小沣即提议将余某的好友潘某(当时和余某在一起吃饭)骗出殴打一顿,以解心头之恨,小军、小平、小伟都表示赞成。 被叫出来的潘某不知是计,走到交通局家属院门口时被潜伏在此的小沣、小军、小伟、小平4人围住用钢管乱打,后潘某奋力挣扎跑脱。随后,小沣、小军、小伟、小平扔掉作案凶器后乘车外逃。潘某受伤后被同学送到县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潘某伤情程度属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军、小伟、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军、小伟、小平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被告人小伟作案后在外逃期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岚皋县法院予以采纳。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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