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婚后生有3个儿子,他们现在均已经成家。想当初我和老伴含辛茹苦地把3个儿子拉扯大,又让他们娶妻生子,就是为了防老。可哪知道这3儿子很不孝顺,只图自己享受,不尽赡养义务。如今我们年事已高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较差,经常吃药打针,退休金根本不够用,因此想到法院去起诉3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可是3个儿子分别工作在不同的城市,听说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我们年事已高,不可能来回往返三地城市追讨赡养费。请问,我们能否在自己的居住地法院起诉? 读者 马树友 马树友读者: “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只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不是绝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些特殊案件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不论是“原告就被告”还是“被告就原告”以及选择管辖的规定,都是出于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办案。基于这样一种立法精神,考虑到追索赡养费的原告多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这类案件的管辖做出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选择有利于诉讼的任何一个子女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必受“原告就被告”的限制。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