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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违规办案致人死亡 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www.sxncb.com   2007-8-24 7:36:39   点击次数:
    本报讯(曹万胜 报道)日前,富平县人民法院对美原派出所民警违规办理嫖娼案致人死亡事件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富平县公安局2005年8月17日对死者何增社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富平县公安局赔偿死者何增社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6840元。
    2005年7月27日,富平县公安局美原派出所接到举报称,美原镇美原村6组村民何增社于2004年6月份在邻县某美容厅进行嫖娼。办案民警便对何进行了讯问,何供述了在2004年6月乘村民刘自卫的出租车去邻县嫖娼及付给小姐100元假币之事。办案民警告知,因嫖娼将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决定,后经人说情,何增社交了3000元罚款。期间村民刘自卫以何增社嫖娼时使用假币,导致自己的车被美容店老板扣留为由,骗取何增社800元,后又将该款退还。办案民警张某便以赃款名义从何增社处提取现金800元。2005年7月27日,何增社共交现金3800元,没有任何票据。
    同年8月16日,富平县公安局美原派出所在查处刘自卫涉嫌诈骗一案中,查出何增社就诈骗一事曾与刘自卫有密切联系。
    2005年8月17日14时30分,民警将何增社传至派出所,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何增社打电话将朋友焦某叫至派出所说情,担保自己能筹到钱交罚款。下午5时左右,在焦某的担保下何增社随焦某离开派出所去筹款。从此,何再未回家。同年8月25日14时许,家人才在美原镇棉绒厂西北角玉米地里找到了何的尸体。经鉴定:何增社为敌敌畏中毒死亡。
    2005年11月23日,富平县公安撤销何增社嫖娼一案,将3800元退还何增社的亲属,并向其亲属赔礼道歉。
    2006年1月5日,死者何增社的家人向富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何增社的死亡是被告二次违法处罚造成的,被告应按照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被告然为,何增社是被担保出去后,在回家的途中自杀的,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两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被处罚人何增社死亡,但被处罚人的死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关系,被告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处罚人何增社在得知被罚款后,未采取相应的求救手段,而采取走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是造成自身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6月3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做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富平县公安局2005年8月17日对何增社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富平县公安局赔偿原告亲属何增社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6840元。
    2007年7月13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判决书。7月25日,死者家属对判决表示不服,又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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