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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工商人员帮骗子办照获刑
www.sxncb.com   2008-2-25 7:33:44   点击次数:

 

    碍于朋友情面,汉中一工商人员为资料有明显问题的一企业办了营业执照,没想到执照却被用于集资诈骗活动。一审法院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4骗子诈得84万元获刑

    2006年10月13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五雷、骆炽均等4人11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至15万元。
    2005年7月,赵五雷等4人从广州来到汉中,预谋进行集资诈骗。4个人商谋以种植天麻及对天麻进行深加工为名,虚报注册资金,设立一家公司实施非法集资,并进行了详细分工,商定得手后于次年年初携款逃离。
    当年8月17日,4人成立了“汉中鑫汉种植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设在汉台区兴汉路一家房地产公司二楼,赵五雷化名沈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炽均化名马定安,任总经理,另外两人也分别用化名担任行政总监和行政经理。此后,他们以赠送小礼品及免费旅游的手段,欺骗中老年人到公司投资入股,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声称按月付息及一年后归还本金。自当年8月31日至11月3日,先后从90余名群众手中骗取84.345万元。这些钱除支付利息及公司日常开支外,3人各分得6万元,另1人分得3万余元。
    此案被侦破后,民警从4人处追回现金13万余元及一部笔记本电脑和6部手机,但仍有近7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一审判决后,4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案中的企业有问题

    检察人员在这起重大的集资诈骗案中发现了蹊跷:“汉中鑫汉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是如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拿到营业执照的?
    检察人员依法查看了鑫汉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的资料,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表格中粘贴的法定代表人“沈冰”的身份证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且材料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审查表”没有原工作单位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的审查意见及盖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工商人员碍于情面盖章

    经查,2005年8月,骆炽均以“马定安”的身份,找到汉中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张某,希望张帮忙给鑫汉公司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便找到了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工作人员胡宝元,让其帮忙,并将相关办理执照的资料交给了胡宝元。
    胡宝元发现了身份证复印件模糊的情况,但碍于朋友情面,没有按规定退回这些存在问题的资料,反而找到其妹夫,在审查意见栏中加盖了其妹夫所在的公司印章,“马定安”就这样获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鑫汉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是致使骆炽均等人犯罪行为得逞并造成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胡某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予以登记注册,其行为已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

    宣判却见不到被告人

    据了解,去年11月,汉台区法院认为胡宝元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在工商系统查办的首例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
    但在向被告人宣判之前,法院工作人员得知,被告人发生车祸并因脑部受伤入院治疗。从人性化考虑,法院决定在被告人伤势好转后,再对其进行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院考虑胡宝元仍未痊愈,决定在病房里向被告人宣判。
    2月22日下午,法官通知了被告人的一审辩护律师,但被告人却并未在病房。从下午4时开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人联系,在电话中多次沟通,但被告人始终没有露面。
    (卫晓宁 报道)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

    指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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