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5月,周老汉要建房,经人介绍找到邻村建筑队的队长何某,双方达成了口头建房协议。后经了解,何某的建筑队没有资质证书,但碍于情面,周老汉仍同意让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何某的雇工张某不慎从脚架上摔下,造成脊椎骨折,仅医疗费、误工费就达4万余元。日前,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老汉承担连带责任,与何某共同赔偿他的损失。请问:周老汉作为发包人,是否承担雇工损失的赔偿? 安塞县读者 周 岐
周岐读者: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而设立的强制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和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施工方雇用施工人员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筑施工工程,由此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由施工方(承包方)和建设方(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周老汉作为发包人,在明知何某的建筑队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依然雇用该施工队施工,由此造成雇工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