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报名参加驾驶培训。一天下午6时许,我在驾校汪教练的陪同下,在行人和车辆较少的马路上练车。当时一位骑自行车的人从对面过来,我欲减速,但慌忙中把油门当刹车踩下,把骑车人陶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陶某住院一个月,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陶某出院后,要求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我认为,这个赔偿责行应该由教练或者驾校承担,而不应由我来承担。请问,该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宝鸡市 殷健全 殷健全同志: 学员学习驾驶,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而教练在教学时,除了要指导学员掌握和练习驾驶技能外,还负有保证车辆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你练车是在教练随车指导下进行的。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你紧张造成的。作为学员,由于紧张而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此说,尽管在客观上是你的驾驶行为给陶某造成了损害,但你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故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至此,答案似乎很明显了。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受害人陶某不能直接要求汪教练予以赔偿,而只能请求驾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因为这起事故是汪教练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汪教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由职务行为引发的赔偿纠纷,对外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工作人员的单位。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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