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成开文收到了第二份行政判决书,是要对他家房屋强行拆迁的。这两份来自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时隔一年,内容却截然相反。成开文顿时茫然无助。
缘起征地
成开文的房屋建于1993年,是一栋漂亮的二层7间小楼房。房屋建成后,一层的4间其中有3间租给3户个体户经商。二层的3间是家人生活居住。3间租赁房屋,年收入1.8万元,是成家一笔不菲的收入。
1993年,成开文取得了盖有安康市人民政府、市土地管理局和城关镇土地管理局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不久,也获得了经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审批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栋房子的占地是由自家的自留地转换成宅基地的,房屋属于成开文家的私有财产。成家原来的宅基地已经被村上收回了。
2000年,安康学院因扩建需要,向周边的汉滨区陈家沟五组征地。第一次征地,包括成开文房屋后面的果园等部分土地。2005年,第二次征地时,成开文200多平方米的房屋也被扩充了进去。但是,就房屋拆迁费用和宅基地置换的地理位置问题,成开文与安康学院没有达成协议。
2005年,成开文的房屋,被注销了房产证,宅基地也由集体土地更变成了国有土地。土地性质变更,私有财产充了公,而这些却好像与财产拥有者成开文没有关系,没有人征求他的意见。房屋拆迁遭到成开文的反对。
安康学院没有因为成开文的反对而停止征地。2006年,安康学院向安康房地产业管理局的下属单位陕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对成开文的房屋进行评估估价。估价遭到成开文的拒绝,而金诚估价公司单方面的估价结果也没有被成家承认。
安康房地产业管理局向成开文下发了安康市拆裁字 [2005]01号拆迁裁决书。成开文拒绝执行裁决书的要求,不愿意搬出自家房屋。
同年7月,安康房产管理局把成开文告上法庭。但是,法院认为,房产局的证据不足,判成开文胜诉,[2005]01号拆迁裁决书终结执行。
司法对“终结执行”的解释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这一判决意味着,安康学院不能再打成家房屋的主意了。可是,成开文的生活并没有平静下来。
葫芦官判断葫芦案
今年元月,安康房产局又给成家下达了拆迁裁决书。成开文还是没有照办。4月,成开文二次被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审判长王建红向原告委托的律师提出了三个关键性问题。
王建红:房产局委托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单方评估、估价,外观取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目前没有。
王建红: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估价成开文的房屋,又经安康市估价专家委员会评估,是不是最终评估,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暂时没有。
王建红:专家评估报告,成开文没有收到。有没有法律依据,不送达被拆迁人?
律师:暂时没有。我们只负责寄达安康学院,安康学院送达被拆迁人成开文。
原告房产局委托律师没有为自己找到拆房的法律依据,法院却判了原告胜诉。一审的终结执行被二审的准予执行淹没了。
我的房屋我作主
“房屋是我通过合法手续拥有的私有财产,我有权处置。如果不经我的允许,侵犯我的房屋就是违法的。”成开文的想法很朴素。
“如果你要用我的地方搞建设,搞教育,我支持。只要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我合理的补偿,我也不会和学校过不去。”成开文的想法很理性。
“我租赁出去做生意的房子,靠着顺畅的公路,赚钱自然多了。市场经济下,就该给我市场经济的补偿。我不同意用山区地置换我的好地方。”成开文的想法很时尚。
安康学院的赔偿和成开文的要求相差较大。一位农民的维权路之艰辛,不做赘述,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足以支持他对法律执着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