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农民工外出务工都必须签订合同。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优势,在格式合同上做手脚,使农民工处于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以下四种合同条款应当特别注意: 一、试用期陷阱。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一些用人单位为获得大量廉价劳动力,利用“试用期满”的高薪作为诱饵,故意将试用期定得很长,试用待遇定得很低,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借故辞退劳动者。大量辞退,却又大量招录“长试用期”的新员工,保持众多廉价劳动者。合同有试用期条款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期限是否超越法定期限;二是前后待遇是否过分悬殊。 二、抵押金陷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抵押金或者扣押工资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约定对劳动者明显不利,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领导者的地位,劳动者稍有不慎就会被其抓住“把柄”,“抵押金”或者“抵押工资”就会付诸东流。劳动部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农民工遭遇此类合同时,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三、效益工资陷阱。农民工流动快,工作变更频繁,对每件新工作了解不深入,应当注意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效益工资条款。用人单位为了规避8小时工作日的强制规定,把底薪定得很低,计件或者提成工资高得诱人,但计件或者提成工作完成难度大或者附加条件相当苛刻,劳动者难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如果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劳动报酬还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这样不得不“自愿加班”,无形中剥夺了劳动者法定的休息时间。在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之前,应该先对工作内容做一个调查。已遭遇这样条款侵害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撤销。 四、单方免责陷阱。用人单位为了转嫁生产经营风险,在劳动合同中故意签订单方免责合同。如“职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种机器设备,如因违规操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工厂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是最为常见的,表面上看起来很“合理”,促使劳动者谨慎操作,其实其免责是违法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有权获得赔偿,依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这类条款无效。但农民工往往因为这类条款的存在,放弃索赔,因此,提请农民工朋友特别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到法定经办机构为自己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以防止届时索赔无门。 (王照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