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晓菁 报道)日前,耀州区检察院办理了第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07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丁某在耀州区坡头镇一招待所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以200元卖给坡头镇村民孟某(经估价被盗电脑价值2500元)。今年6月16日,区检察院在办理丁某盗窃案时,发现孟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盗电脑的情况。办案人员认为,孟某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月20日,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7月31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孟某抓获。8月17日,公安机关向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孟某。经审查,区检察院于8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孟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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