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惠科 通讯员 林黎明)由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权益人利益受损怎么办?近日,三原县人民检查院提请抗诉的该县渠岸乡温家村村民闫小凤与该县恒发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经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出抗诉,闫小凤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05年11月23日,闫小凤到三原县恒发木材加工厂工作,同年12月23日,闫小凤在工作中不慎受伤。2006年3月3日其受伤事实被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四级。随后,双方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闫小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闫小凤不服仲裁裁决书,后起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闫小凤属四级伤残,按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原告享受的伤残津贴为三原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遂判决三原县恒发木材加工厂从2006年7月1日起至闫小凤临终前按月支付闫小凤伤残津贴345元/月。闫小凤不服该判决申诉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此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及陕西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四级伤残职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不应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闫小凤为四级伤残,法院判令其享受的工伤待遇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上级检察院对此案依法提出抗诉。后经三原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恒发木材加工厂支付闫小凤伤残津贴每月460元。 |